婚嫁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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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籌備計畫 | 婚禮注意事項 | 婚嫁習俗篇 | 婚嫁禁忌篇

1. 結婚日期及場次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可選時間〈實際場次時間以各地方法院公告為準〉

2.登記時需由結婚人的其中一人至少於結婚日前三天〈扣除例假日〉,親自到各地方法院辦理登記。地方法院辦收件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實際收件時間以各地方法院公告為準〉

3.到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2元〉,如有需要,可購買結婚公證書英文版本〈18元2份〉。

4.把公證請求書填寫後交至服務台登記,並繳交結婚公證書四份20元,公證費平日1000元,例假日1500元,如需英文證書二份400元。〈以上各費用以各地方法院公告為準〉

登記時需帶物品及其他注意事項
1.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一份,印章及2位年滿20歲的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要與結婚人無親屬關係〉。如結婚人未滿20歲者,但男滿18歲及女滿16歲,須有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鑑,一同前往辦理登記。

 

2.現役軍人聲請公證結婚者,應繳驗所屬長官核准其結婚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如必須取回者,應具備複印本經核相符後,始准發還之。〈另備影本一份存卷〉

3.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則需提交出護照,居留證及單身證明等,單身證明如是在國外取得,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即如其中一位結婚人為香港人,則需把單身證明帶到香港金鐘的中華旅行社駐港台灣外館驗證〉。其單身證明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須再在台灣經我國外交部複驗。華僑聲請公證結婚時,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領事館或華僑團體等相當機關簽證婚姻狀況之證明文件。

4.如結婚人為大陸人士,則提交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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